温州“扫黄打非”工作举报奖励办法出台 最高奖励60万



日前,温州市“扫黄打非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市财政局、市新闻出版局出台《温州市“扫黄打非”工作举报奖励办法(试行)》,鼓励广大市民举报涉黄涉非的非法活动,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,最高可获得60万元奖励。


  办法明确了属于“扫黄打非”举报奖励范围的16项违法违规行为,包含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、新闻出版行业秩序、影响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安全等各类涉“黄”涉“非”问题。同时,办法明确符合举报奖励的条件,以及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的情形。


  此外,办法明确了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标准。对举报反映涉“黄”涉“非”问题和线索,形成行政处罚案件的,给予举报人500元至5000元奖励;形成刑事案件的,给予举报人5000元至1万元奖励;举报反映影响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安全的线索,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。


  举报的有关非法活动(含网上网下)被列为全国“扫黄打非”工作小组办公室挂牌督办案件,或有其他特殊重大贡献者,可按照每案所涉及出版物(包括内部资料性出版物)经营额的2%以内的奖励金予以奖励(个案奖励金不超过60万元)。同一案件不重复奖励。


  市“扫黄打非”办还设立“扫黄打非”举报平台,市民可通过举报电话12318和电子邮箱[email protected]等形式进行举报。


  办法全文如下


  温州市“扫黄打非”工作举报奖励办法


  (试行)


  第一章 总则


  第一条 为奖励举报涉及“扫黄打非”有关非法活动(以下简称“有关非法活动”)的有功人员,规范全市“扫黄打非”举报奖励制度,推动“扫黄打非”工作深入开展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,制定本办法。


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“扫黄打非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(以下简称温州市“扫黄打非”办公室),对举报人员(含基层网格员)以书面、来访、电话、电子邮件、互联网或者其他形式,举报温州市范围内涉及“扫黄打非”的有关非法活动,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,按本办法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酌情给予奖励。


  第二章 举报奖励范围与标准


  第三条 举报下列非法行为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:


  (一)出版、制作、印刷、复制、发行、传播、寄递、储运含有下列违禁内容的出版物行为:


  1.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;


  2.危害国家统一、主权和领土完整的;


  3.泄露国家秘密、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;


  4.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破坏民族团结,或者侵害民族风俗、习惯的;


  5.宣扬邪教、迷信的;


  6.扰乱社会秩序,破坏社会稳定的;


  7.宣扬赌博、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;


  8.侮辱或者诽谤他人,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;


  9.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;


  10.有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。


  (二)出版、制作、印刷、复制、发行、传播、寄递、储运淫秽出版物、印刷品及相关信息的行为;


  (三)未经著作权人许可,复制、发行其文字、音乐、电影、电视、录像作品、计算机软件以及其他作品,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;


  (四)擅自印刷、复制、出版或大量寄递、储运他人及相关企业、单位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行为;


  (五)未经批准,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、印刷或者复制、发行业务,擅自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印、发送活动;


  (六)伪造、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纸、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及设立网站;


  (七)擅自印刷或者复制、发行境外出版物,非法进口境外出版物、非法携带有违禁内容或超出个人自用数量的境外出版物入境;


  (八)买卖书号、刊号、版号及相关许可证书的行为;


  (九)利用网络社交平台、即时通讯工具、网络存储及存储介质等方式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色情信息;


  (十)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暴力、凶杀、恐怖、赌博的出版物、网络出版物、印刷品以及相关信息;


  (十一)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危害社会公德、公序良俗,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低俗、庸俗、媚俗的出版物及相关信息;


  (十二)因出版物和印刷品内容问题,可能影响意识形态安全或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线索;


  (十三)假报刊、假记者站、假记者以及制作、传播假新闻的违规违法行为。在互联网上假冒新闻媒体、新闻网站和新闻记者,打着舆论监督名义进行诈骗、敲诈的行为;


  (十四)新闻出版单位及从业人员涉及新闻出版相关工作的违规违法行为;


  (十五)利用网络平台和相关渠道,针对境内推销、传播有违禁内容的境外出版物及相关信息行为;


  (十六)其他可能影响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安全的涉“黄”涉“非”问题。


 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:


  (一)有明确的举报对象、事实及相关证据;


  (二)举报内容经相关“扫黄打非”部门核查确认,属于第一举报人;


  (三)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的。


 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:


  (一)从事“扫黄打非”相关工作人员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;


  (二)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;


  (三)侵权盗版等行为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举报;


  (四)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。


  第六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标准如下:


  (一)对举报反映涉“黄”涉“非”问题和线索,形成行政处罚案件的,给予举报人500元至5000元奖励;形成刑事案件的,给予举报人5000元至1万元奖励;举报反映影响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安全的线索,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。


  (二)举报的有关非法活动(含网上网下)被列为全国“扫黄打非”工作小组办公室挂牌督办案件,或有其他特殊重大贡献者,可按照每案所涉及出版物(包括内部资料性出版物)经营额的2%以内的奖励金予以奖励(个案奖励金不超过60万元)。同一案件不重复奖励。


 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向不同层级“扫黄打非”部门举报,一人向不同的“扫黄打非”部门举报同一非法行为的,只能获得一次奖励;两人以上先后举报同一非法行为的,奖励第一举报人;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非法行为,由受理举报的“扫黄打非”部门确定奖励金额后,奖励平均分配。


  第三章 举报奖励程序与监督


  第八条 举报奖励部门应在查证属实、案件作出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后30个工作日内,告知符合本奖励办法规定的举报人是否接受奖励及接受奖励程序。


  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,按照举报奖励金发放程序,填写举报奖金发放单,由本人签字,并附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银行账号寄回发放奖金实施部门。奖金发放相关资料由“扫黄打非”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,并严格保密,财务核销手续需保留相关签报复印件及奖金发放对应证明。


  第九条 严格为举报人保密,未经举报人同意并经主管领导批准,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、身份、居住地等信息,违者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。


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,违者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。


  第十条 温州市“扫黄打非”办公室负责对举报本辖区内涉及“扫黄打非”有关非法活动的有功人员进行奖励。举报省内跨区域、跨省或省外“扫黄打非”有关非法活动的,由市“扫黄打非”办公室转报省、全国“扫黄打非”办公室申请奖励。
  第十一条 基层“扫黄打非”网格员、志愿者等举报涉及“扫黄打非”相关线索的,按照属地原则,纳入举报奖励范围。


  第十二条 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举报的奖励,按照本办法执行。如属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,不予奖励。


  第十三条 温州市“扫黄打非”办公室设立温州市“扫黄打非”举报奖励资金,市级所需费用列入每年“扫黄打非”专项经费。


  奖励资金专人负责、专款专用、专账核算,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、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,并自觉接受财政、审计、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。对违反规定的,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;触犯法律的,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

  第四章 附则


 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“扫黄打非”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
 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之前发布的相关举报奖励规定一律废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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